【课程名称】《双赢商务谈判与终端动销》
【课程性质】公开课/企业内训
【课程学员】营销人员及主管
【授课时间】一天
【课程收益】
德鲁克说:“企业的核心工作就是为客户创造价值”,传统时代是“买的没有卖的精”,互联网时代是“卖的没有买的精”。通过商务谈判选择优质连锁伙伴,在商务谈判中要注意哪些问题?过程如何控制?如何取得最佳效果?课程的系统性和关键点会夯实学员的谈判技能,提升谈判的效能,在博弈中获胜。大健康产品命系终端,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如何用新型立体多元化的营销手段带动销量。
课程收获:
1、理论知识方面
1、 B2B的顾问式营销 2、 客户开发十大思维
2、 SPIN模式的运用 4、高端产品销售的FBAE法则
5、 谈判心理学谈判 6、中常用的工具 ①多因素评分法
②谈判的解题模型 ③关键路径法
7、客户的组织结构与流程解读
2、能力技巧方面
1、 深入挖掘客户的潜在需求 2、如何搞定企业关键人3、增加客户重复购买率和转介绍、4、商务谈判是客户的心理分析与对策、
5、如何唱白脸红脸 6、报价的五个前提 7、谈判中的压价方法
8、签约成交的4321法 9、解除客户抗拒的十种方式
10、客户成交的N种方法
。。。。。
【教学要求】
①课程时间分配:
理论讲解40% 实战练习20% 课堂互动20%
重点案例10% 工具使用10%
②理论讲解结合学员的互动参与。采用“行动学习法”,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采取:理论讲解、提出问题—头脑风暴-老师专业点评-理论归纳-转变为学员的实操工具或流程。
③整个培训包括案例分析、现场解答、情境模拟团队竞争等形式,让学员在紧张、热烈、投入的状态中,体验什么是以客户为导向的客户开发,如何步步为赢的进入顾客内心,最后取得商务谈判的结果。讲授的观点简单实用,容易掌握记忆,学员可以系统地学习相关的理念、原则和方法,可以学完就用,而且用之有效。
第一部分:商务谈判的准备
第一节 谈判的要领
1. 什么是双赢谈判
2. 谈判的两大误区
3. 谈判的本质
4. 衡量谈判的标准
5. 谈判的基本原则
6. 谈判心理学
7. 商务谈判中常用的工具
①关键路径法 ②多因素评分法 ③鱼刺骨分析法
8. 谈判的解题模型
9. 谈判中易犯的错误
第二节 谈判的准备阶段
1. 确定谈判的目标
谈判中的筹码
2. 团队角色的分配
3. 如何唱白脸红脸
4. 谈判中的三策
5. 如何拟定谈判议程
6. 如何评估谈判对手
7. 谈判者的核心技能
8. 如何营造良好的谈判氛围
第二部分:商务谈判的过程控制
第一节 谈判的开始阶段
1. 专业形象取得谈判优势
2. 谈判开始注意的问题
3. 如何判别谈判气氛
4. 怎样提出建议
5. 怎样回复对方的提议
6. 如何建立个人信任感
7. 如何寻找契合点
8. 样板客户的展示
第二节 谈判的展开阶段
1. 谈判遇到的障碍及对策
2. 如何破解对方的战术
3. 如何谈价
①定价与报价 ②报价可以狮子大开口码?③报价的五个前提
④询价方式与忌讳 ⑤询价后的反应及应对措施 ⑥谈判中的压价方法
⑦让价的注意事项
4. 如何强化自身优势
5. 面对的难题及其解决方法
6. 如何强化自身的优势
7. 解除客户抗拒的十种方式
8. 卖产品不如卖方案
9. 如何弱化对方的优势掌
10. 掌握握适当的让步策略
第三部分 商务谈判的成交阶段
第一节 如何破解客户的抗拒感
1. 巧说反话,迂回攻心
2. 用一点压力促使客户果断下单
3. 欲擒故纵,表露不情愿心理
4. 小恩小惠好做大买卖
5. 巧对客户的价格异议
6. 让利改变客户的心理
7. 同理心使客户与你走的更近
8. 迎合客户的上流阶层意识
9. 用小话题掀起客户的情感大波澜
10. 案例:啰嗦型的客户影响工作怎么办
11. 案例:如何搞定变卦的客户?
12. 工具:SPIN销售法的运用
第二节 谈判的协议阶段
1. 达成协议应该注意的问题
2. 如何谈判结束应该注意的事项
3. 如何帮客户下决定
4. 合同文本的规范
5. 签约成交的4321
第三节 商务谈判的成交阶段
1. 搞定大客户的四项基本原则
2. 大客户成交预测五步法
3. 大客户成交的“六脉神剑”
4. 成交的七大信号
5. 成交的二十二种方法
①直接要求成交法 ②非此即彼成交法 ③最后机会成交法
④激将成交法⑤假设成交法 ⑥小点成交法
⑦保证成交法 。。。。。。
第四部分 连锁终端动销
第一节 连锁终端上量七大关键要素
第二节 不同时期促销要点及方法
第三节 连锁终端动销十大法则
1. 法则一:生动法则:
2. 法则二:跟随法则:
3. 法则三:气势法则:
4. 法则四:佳配法则,。
5. 法则五:诉求法则:
。。。
第四节 连锁终端的新零售的致胜
(一) 由”数“见”人“
(二) 由“数“选”货“
1. 新零售则关注数据中的货
2. 以及货与人的连接,
3. 可以有三个维度,
(三) 由“数”定“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