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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令秀:解读《民法典》的“道”与“术”

李令秀老师李令秀 注册讲师 173查看

课程概要

培训时长 : 2天

课程价格 : 扫码添加微信咨询

课程分类 : 法律法规

课程编号 : 15078

面议联系老师

适用对象

企业全部的员工、高级管理人员、法务、律师、政府工作人员

课程介绍

课程背景:2016 年 6 月在向党中央汇报民法典编纂工作时,提出民法典各分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总体考虑和工作思路是,民法典各分编的内容经编纂进入民法典,再加上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形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各方面对民法典各分编包括上述五编的内容,意见是一致的。同时,还有一些意见建议在五编基础上增加人格权编、知识产权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在确定哪些内容纳入民法典各分编时,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内容具有基础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二是内容具有普遍性,是社会生活普遍适用的通用规则;三是内容具有稳定性,是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可以长期适用的惯常规则;四是内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可采用、可约定的规则。对于涉及特定群体、领域的内容,原则上由民事特别法规定;对于民法典各分编的规定难以涵盖和替代的内容,不宜纳入;对于那些还处于发展变化中、经验还不成熟、拿不准的内容,暂不纳入。2020 年《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对我们国家立法来说是重大里程碑, 21 世纪是中国《民法典》时代。

课程收益:

1、全方位解析《民法典》,助您了解《民法典》编纂的背景、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深度解析《民法典》对各民事主体的行为产生的深刻影响,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正确理解与适用《民法典》;

3、帮助您快速学习和掌握《民法典》,系统性掌握《民法典》的精髓,快速提升实务运用技能。

课程时间:2 天,6 小时/天

课程对象:企业全部的员工、高级管理人员、法务、律师、政府工作人员

课程方式:讲解+问答+案例分析+图表

课程特色:

其他老师无法比拟的专业优势:李老师系资深专业律师,法律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培训针对性、实操性强,内容均为办案实例,来自日常生活, 以案说法,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

其他律师无法比拟的讲课技能和风格:李老师对课件及案例进行精心设计,逻辑严密,构思巧妙,把法律知识融入到生活社会现象;讲课风格生动风趣,寓教于乐;讲解法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让学员听得懂、愿意听;综合运用文字、图片、影音、互动等方式,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参与互动、现场理解感悟,课堂气氛轻松活泼,摆脱了纯讲理论的刻板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正向激励的培训流程体系:李老师深谙培训流程和激励之道,能够与单位培训主管人员配合,从培训环境设施、组织管理、正向激励、团队精神、荣誉表彰等方面创新模式,提高学员学习积极性和荣耀感,进而提升学习效果。

李老师通过自己代理过的大量的实际案例,生动有趣的呈现出来,分为“以案释法、解决策略、法律法规、深度思考、案例感悟”几个板块,以点带面,深入浅出解读案例,最后,用打油诗启发人们思考,指导生活,避免损失;让学员在寓教于乐中学习法律知识。

课程大纲

第一讲: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编纂与立法发展二、民法典的体系

三、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重要问题

四、《民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规则的联系与区别五、《民法典》对我们生活的改变与特点分析

六、《民法典》意义

七、《民法典》对商业经济的影响八《民法典》的亮点

第二讲:《民法典》之《物权编》

一.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二、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1、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优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小区自治

小区共有部分使用

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

2、为了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作出决议难的问题,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

3、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三、创设居住权,没有房产证也可约定永久居住

1、立法目的

2、含义

3、居住权的生效要件

4、居住权撤销方式

5、居住权限定条件

四、新建房屋所有权的确定规则

1、确权规则的判断

2、相反证据

3、处分中房地一致原则

五、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

1、明确 70 年产权到期的解释

2、产权到期续费的规定

六、完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规则。

1、补充了有关清偿顺序的规定。

2、对于抵押物价款的债权担保赋予优先效力。

3、删除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

4、物权变化

物权的保护及其体系化

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权属确认

动产交付与动产物权变动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

七、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部分的主要内容

2、.担保物权部分的主要变化及其背景

3、担保物权部分的重点难点问题

动产担保与特殊动产担保的物权变动问题

如何理解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效力的例外情形

非典型担保与民法典中担保物权体系

关于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是否允许设立担保物权

实践中最高额抵押的常见裁判规则

担保物权期间问题

抵押物转让规则变化的现实意义

应收账款的质押实践操作问题

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

实践中常见的担保物权消灭情形及适用

八、《民法典》担保新规

1、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约定。

2、关于保证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3、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变化

6、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 6 个月

7、最高额保证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8、债权转让需要通知保证人才对保证人有效,认可禁止债权转让条款的效力。

债权人可以就债务转移后保证责任承担另行作出约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权利消灭之日起算。

保证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取消保证人之间相互追偿。

调整了不得为保证人的情形

第三讲:《民法典》之《合同编》

、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合同编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合同制度。

二、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三、完善格式条款

四、增加预约合同

五、完善代位权和撤销权

六、细化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七、增加债务清偿抵充规则

八、有名合同改为典型合同

九、增加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的典型合同十、买卖合同完善,细化了质量异议

十一、增加了租住同权住房制度

十二、细化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三、修改完善了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典型合同

十四、增加了准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十五、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

十六、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十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十八、是补充完善债法的一般规则。

第四讲:《民法典》之《人格权编》

一、人格权概述及修改意义

二、明确了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三、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

四、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内容,并对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

五、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并对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作了规定。

六、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

七、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即将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衔接空间。

八、规定对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

九、规定人格权收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十、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十一、性骚扰

 

第五讲:《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

一、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婚姻家庭编修改的意义和作用

二、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

三、是增加婚姻无效的情形。三、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四、完善离婚赔偿制度。

五、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六、夫妻共同债务

七、增加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处理

八、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九、扩大收养人的范围

十、扩大收养人数

十一、增加收养人禁止性规定十二、增加民政部门收养评估

 

第六讲:《民法典》之《继承编》

一、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二、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三、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促进老龄产业发展。

四、完善债务清偿规则。

五、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

六、完善代为继承人制度

七、改变同一事件中死亡,确定死亡时间八、改善遗嘱了遗嘱效力的规则

 

第七讲:《民法典》之《侵权责任编》

一 、侵权责任法修改的原则和价值理念二、优化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三、增加自甘冒险的规定

四、修改人格财产利益保护规则。

五、限制人格物损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六、增加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七、修改公平责任规定。

八、修改委托监护的责任分担规定。九、修改用人单位责任规定。

十、修改个人劳务责任规定。

十一、完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中的赔偿权十二、完善警示召回规定。

十三、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十四、完善盗抢机动车责任规定。

十五、增加好意同乘规定。

十六、完善数人排污责任的规定。

十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

十八、增加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规定十九、完善建筑物倒塌责任规定。二十、完善高空抛物责任规定

第八讲:信访

一、信访起因

二、中国信访的现状和问题

1、信访的困境

2、信访的困境

3、信访工作的问题

4、信访工作者的问题:

三、中国老百姓到底为什么喜欢上访?

1、传统文化:信访的根源所在:

2、司法公信力下降:信访的重要原因

3、经济利益:信访的驱动力:

4、信访群体的自身因素

四、非理性上访行为面临的法律风险

五、公安部文件明确 32 种上访行为属违法犯罪! 六、如何彻底解决上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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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已经设定居住权的房屋能抵押吗?相互关系?7、 针对居住权,在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时要注意哪些事项?8、对于已经设定居住权的房屋抵押的,居住权人出具书面承诺在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放弃居住权是否有效?三、《民法典》担保物权篇的新变化及对信贷业务影响1、什么是担保物权?2、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及约定独立担保物权的效力?3、如何理解《民法典》第 388 条中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4) 可以抵押的财产的新变化5、禁止抵押的财产的新变化?6、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或医院名下的教学设施或医疗设施可以抵押吗?——《民法典》第 399 条解读7、关于浮动抵押,“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VS“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8、动产抵押的,能否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民法典》第 404 条解读 9、当抵押遇见租赁——如何理解《民法典》第 405 条中的“已出租并转移占有”?10、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能对外转让抵押物吗?——《民法典》第 406 条的新变化解读。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外转让抵押物,能不能要求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11、当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清偿顺位如何确定?——《民法典》第 414 条的新变化解读。12、股权质权、应收账款质权等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是参照《民法典》414 条的规定。13、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的清偿顺序——《民法典》第 415 条解读。14、超级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能否是抵押物的价款?(《民法典》第 416 条规定解读)。15、最高额抵押遇见查封——最高额抵押权多担保的主债权确定事由的新变化(《民法典》第 423 条的新变化解读)。16、动产质押中的交付——《民法典》第 224、225、226、227、228、427 条解读。17、质押担保中其他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18、混合但保中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问题19、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20、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21、房地分别抵押22、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23、流动质押的设立于监管人的责任24、动产抵押权与质权并存25、保税仓交易、无真实背景的保税仓交易、保税仓交易的合并审理26 让与担保1)流质约定的效力2)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问题: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九民纪要》第 71 条解读。五、《民法典》合同篇对信贷业务影响及应策略1、合同的订立。书面形式的表现形式。(《民法典》第 469 条解读。合同的成立——《民法典》第 490 条规定解读问题:为什么要求自然人既要签字又要按手印? 问题:如何更好的防范假公章风险?视频签约的法律问题及相关风险银行未按照公平原则制定格式合同及未尽合理提示义务的法律风险——《民法典》496 条规定解读。格式条款无效的常见情形——《民法典》第 497 条规定解读。(7) 格式合同的其他风险问题:银行在拟定格式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3、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成立、不成立、生效、不生效、效力待定、无效、可撤销傻傻分不清——《民法典》502 条等规定解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关于合同无效——违法无效+背俗无效相应法律后果4、合同的履行如何理解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民法典》第 517 条如何理解“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如何理解“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民法典》第 518 条规定解读。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能否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如何理解《民法典》第 519 条“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定债权转让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效力?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影响。——《民法典》第 520 条第 1 款解读。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的法律后果,其他连带债务人能否要求免责——《民法典》第 520 条第 2 款解读。第三人向债权人代为履行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 524 条解读。借款人能否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解除合同、延期还款或减免利息——《民法典》第 533 条规定解读。5、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新变化解读——535 条、536 条、537 条。《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新变化解读——538 条至 542 条。思考: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6、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变更、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权转让未通知借款人的法律后果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有哪些?债权转让对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影响主债权转让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关于债务加入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第 552 条规定解读7、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如何理解合同终止?——《民法典》第 557 条解读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什么顺序履行——《民法典》第 561 条解读。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第 562 条至 566 条解读。问题:主合同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是否免除?关于抵销的最新规定(《民法典》第 568 条)问题: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能抵销吗?债务人账户中有钱能直接扣吗?8、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概述【业务答疑】银行以顾问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如借款人提出异议,法院怎么认定?如何理解《民法典》第 680 条规定的“禁止高利放贷”?这里的高利指的是 24%还是 36%?“高利放贷”与“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的关系 “高利转贷行为”与“职业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高利转贷行为”与“职业放贷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9、保证合同保证担保概述如何在保证合同中对“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作出约定?——《民法典》第 681 条的规定解读。关于约定独立保证担保的效力——《民法典》第 682 条规定解读。机关法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 683 条规定解读。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能不能做保证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能不能做保证人?——《民法典》为什么删掉了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能做保证人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民法典》第 686 条规定解读。债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保证人?——《民法典》第 696 条规定解读。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民法典》第 697 条解读。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代偿后,能否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应当承 担的份额?——《民法典》第 700 条如何理解?10、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效力问题:动产所有权保留能不能对抗银行的强制执行或抵押权?一房多卖的法律效力及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11、保理合同法律风险(《民法典》761—769 条)什么是保理合同?保理法律关系分析保理 VS 应收账款质押什么是有追索权的保理?什么是无追索权的保理?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的法律效力?1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新规(九民纪要)适当性义务责任主体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金融机构的告示义务损失赔偿的数额金融机构的免责事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八项权利六、其他部分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影响1、《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离婚的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影响。2、《民法典》继承编部分的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影响。3、个人信息保护
• 李令秀:《民法典》对银行业务影响及应对策略
课程背景:2016 年 6 月在向党中央汇报民法典编纂工作时,提出民法典各分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总体考虑和工作思路是,民法典各分编的内容经编纂进入民法典,再加上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形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各方面对民法典各分编包括上述五编的内容,意见是一致的。同时,还有一些意见建议在五编基础上增加人格权编、知识产权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在确定哪些内容纳入民法典各分编时,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内容具有基础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 二是内容具有普遍性,是社会生活普遍适用的通用规则;三是内容具有稳定性,是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可以长期适用的惯常规则;四是内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可采用、可约定的规则。对于涉及特定群体、领域的内容,原则上由民事特别法规定;对于民法典各分编的规定难以涵盖和替代的内容,不宜纳入;对于那些还处于发展变化中、经验还不成熟、拿不准的内容,暂不纳入。2020 年《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对我们国家立法来说是重大里程碑, 21 世纪是中国《民法典》时代。课程收益:1、全方位解析《民法典》,助您了解《民法典》编纂的背景、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深度解析《民法典》对各民事主体的行为产生的深刻影响,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正确理解与适用《民法典》;3、帮助您快速学习和掌握《民法典》,系统性掌握《民法典》的精髓,快速提升实务运用技能。课程时间:0.5 或 1 天,6 小时/天课程对象:行长、高级管理人员、银行信贷管理人员全部的员工课程方式:讲解+问答+案例分析+图表课程特色:其他老师无法比拟的专业优势:李老师系资深专业律师,法律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培训针对性、实操性强,内容均为办案实例,来自日常生活, 以案说法,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其他律师无法比拟的讲课技能和风格:李老师对课件及案例进行精心设计,逻辑严密,构思巧妙,把法律知识融入到生活社会现象;讲课风格生动风趣,寓教于乐;讲解法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让学员听得懂、愿意听;综合运用文字、图片、影音、互动等方式,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参与互动、现场理解感悟,课堂气氛轻松活泼,摆脱了纯讲理论的刻板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正向激励的培训流程体系:李老师深谙培训流程和激励之道,能够与单位培训主管人员配合,从培训环境设施、组织管理、正向激励、团队精神、荣誉表彰等方面创新模式,提高学员学习积极性和荣耀感,进而提升学习效果。李老师通过自己代理过的大量的实际案例,生动有趣的呈现出来,分为“以案释法、解决策略、法律法规、深度思考、案例感悟”几个板块,以点带面,深入浅出解读案例,最后,用打油诗启发人们思考,指导生活,避免损失;让学员在寓教于乐中学习法律知识。课程大纲第一讲、关于《民法典》一、民法典1、《民法典》的出台背景及意义2、《民法典》的内容结构3、《民法典》的理念和灵魂4、《民法典》的亮点第二讲、《民法典》物权编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及应对策略一、《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最新规定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1、什么是居住权?2、居住权合同的一般包括哪些条款3、居住权能不能有偿设立?4、居住权能不能转让和继承?5、居住权什么时候消灭?6、居住权和租赁权有什么区别?问题: 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能设定居住权吗?相互关系? 问题:已经设定居住权的房屋能抵押吗?相互关系?7、 针对居住权,在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时要注意哪些事项?8、合同文本应该做哪些调整9、对于已经设定居住权的房屋抵押的,居住权人出具书面承诺在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放弃居住权是否有效?二、《民法典》担保物权篇的新变化及对信贷业务影响1、什么是担保物权?2、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及约定独立担保物权的效力?3、如何理解《民法典》第 388 条中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4) 可以抵押的财产的新变化5、禁止抵押的财产的新变化?6、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或医院名下的教学设施或医疗设施可以抵押吗?——《民法典》第 399 条解读7、四荒土地经营权能抵押吗?——民法典关于可抵押财产为什么去掉了四荒土地。8、禁止抵押财产为什么去掉“耕地”?耕地能抵押吗?9、关于浮动抵押,“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VS“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民法典 396 条)10、设立抵押合同时,抵押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对抵押财产的描述除名称、数量外还应包括哪些内容?——(《民法典》第 400 条)(11)流押、流质条款的效力,如何理解“只能依法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 401、411 条解读12、动产抵押的,能否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民法典》第 404 条解读13、当抵押遇见租赁——如何理解《民法典》第 405 条中的“已出租并转移占有”?问题:哪些证据可以证明承租人已经占有出租的标的物?14、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能对外转让抵押物吗?——《民法典》第 406条的新变化解读。15、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外转让抵押物,能不能要求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16、当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清偿顺位如何确定?——《民法典》第 414 条的新变化解读。17、股权质权、应收账款质权等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是参照《民法典》414 条的规定。18、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的清偿顺序——《民法典》第 415 条解读。19、超级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能否是抵押物的价款?(《民法典》第 416 条规定解读)。19、混合但保中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问题20、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21、担保债权的范围22、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23、房地分别抵押24、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第三讲、《民法典》合同篇对银行业务影响及应策略1、合同的订立。书面形式的表现形式。(《民法典》第 469 条解读。合同的成立——《民法典》第 490 条规定解读问题:为什么要求自然人既要签字又要按手印? 问题:如何更好的防范假公章风险?视频签约的法律问题及相关风险银行未按照公平原则制定格式合同及未尽合理提示义务的法律风险——《民法典》496 条规定解读。格式条款无效的常见情形——《民法典》第 497 条规定解读。(7)格式合同的其他风险问题:银行在拟定格式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2、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新变化解读——535 条、536 条、537 条。《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新变化解读——538 条至 542 条。思考: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第 562 条至 566 条解读。问题:解除合同和宣布借款到期在法律上一样吗?问题:主合同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是否免除?3、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概述【业务答疑】银行以顾问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如借款人提出异议,法院怎么认定?如何理解《民法典》第 680 条规定的“禁止高利放贷”?这里的高利指的是 24%还是 36%?“高利放贷”与“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的关系9、保证合同保证担保概述关于约定独立保证担保的效力——《民法典》第 682 条规定解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民法典》第 686 条规定解读。机关法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 683 条规定解读。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能不能做保证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能不能做保证人?——《民法典》为什么删掉了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能做保证人的规定?保证关系的建立方式(单独书面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单方担保书)——《民法典》第 685 条债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保证人?——《民法典》第 696 条规定解读。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民法典》第 697 条解读。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代偿后,能否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应当承 担的份额?——《民法典》第 700 条如何理解?第四讲、其他部分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影响1、《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离婚的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影响。2、《民法典》继承编部分的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影响。3、个人信息保护
• 李令秀:解读《民法典》的“变”与“不变”
课程背景:2016 年 6 月在向党中央汇报民法典编纂工作时,提出民法典各分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总体考虑和工作思路是,民法典各分编的内容经编纂进入民法典,再加上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形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各方面对民法典各分编包括上述五编的内容,意见是一致的。同时,还有一些意见建议在五编基础上增加人格权编、知识产权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在确定哪些内容纳入民法典各分编时,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内容具有基础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二是内容具有普遍性,是社会生活普遍适用的通用规则;三是内容具有稳定性,是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可以长期适用的惯常规则;四是内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可采用、可约定的规则。对于涉及特定群体、领域的内容,原则上由民事特别法规定;对于民法典各分编的规定难以涵盖和替代的内容,不宜纳入;对于那些还处于发展变化中、经验还不成熟、拿不准的内容,暂不纳入。2020 年《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对我们国家立法来说是重大里程碑, 21 世纪是中国《民法典》时代。课程收益:1、全方位解析《民法典》,助您了解《民法典》编纂的背景、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深度解析《民法典》对各民事主体的行为产生的深刻影响,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正确理解与适用《民法典》;3、帮助您快速学习和掌握《民法典》,系统性掌握《民法典》的精髓,快速提升实务运用技能。课程时间:1 天,6 小时/天课程对象:企业全部的员工、高级管理人员、法务、律师、政府工作人员课程方式:讲解+问答+案例分析+图表课程特色:其他老师无法比拟的专业优势:李老师系资深专业律师,法律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培训针对性、实操性强,内容均为办案实例,来自日常生活, 以案说法,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其他律师无法比拟的讲课技能和风格:李老师对课件及案例进行精心设计,逻辑严密,构思巧妙,把法律知识融入到生活社会现象;讲课风格生动风趣,寓教于乐;讲解法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让学员听得懂、愿意听;综合运用文字、图片、影音、互动等方式,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参与互动、现场理解感悟,课堂气氛轻松活泼,摆脱了纯讲理论的刻板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正向激励的培训流程体系:李老师深谙培训流程和激励之道,能够与单位培训主管人员配合,从培训环境设施、组织管理、正向激励、团队精神、荣誉表彰等方面创新模式,提高学员学习积极性和荣耀感,进而提升学习效果。李老师通过自己代理过的大量的实际案例,生动有趣的呈现出来,分为“以案释法、解决策略、法律法规、深度思考、案例感悟”几个板块,以点带面,深入浅出解读案例,最后,用打油诗启发人们思考,指导生活,避免损失;让学员在寓教于乐中学习法律知识。课程大纲第一讲:民法典一、民法典的编纂与立法发展二、民法典的体系三、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重要问题四、《民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规则的联系与区别五、《民法典》对我们生活的改变与特点分析六、《民法典》意义七、《民法典》对商业经济的影响八《民法典》的亮点第二讲:《民法典》之《总则编》一、   自然人1、民事权利和民事能力2、监护3、失踪和死亡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相关法律问题1、民事权利能力2、意思表示3、未成年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三、代理1、委托代理2、民事责任第三讲、《民法典》之《物权编》、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1、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优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小区自治 小区共有部分使用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2、为了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作出决议难的问题,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3、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二、创设居住权,没有房产证也可约定永久居住1、立法目的2、含义3、居住权的生效要件4、居住权撤销方式5、居住权限定条件三、新建房屋所有权的确定规则1、确权规则的判断2、相反证据3、处分中房地一致原则四、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1、明确 70 年产权到期的解释2、产权到期续费的规定六、完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规则。1、补充了有关清偿顺序的规定。2、对于抵押物价款的债权担保赋予优先效力。3、删除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4、物权变化物权的保护及其体系化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权属确认动产交付与动产物权变动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第四讲:《民法典》之《合同编》一、完善格式条款二、增加了租住同权住房制度三、细化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四、物业合同五、增加无因管理好和不当得利六、中介和同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八、民间借贷合同与“套路贷”1)高利放贷”与“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的关系2)民间借贷的利息 第五讲:《民法典》之《人格权编》 一、人格权概述及修改意义二、明确了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三、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四、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内容,并对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五、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并对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作了规定。六、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七、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八、性骚扰1)性骚扰的概念2)单位、学校对性骚扰法律责任第六讲:《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一、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婚姻家庭编修改的意义和作用二、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三、是增加婚姻无效的情形。三、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四、完善离婚赔偿制度。五、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六、夫妻共同债务七、增加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处理八、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九、扩大收养人的范围十、扩大收养人数十一、增加收养人禁止性规定十二、增加民政部门收养评估第七讲:《民法典》之《继承编》一、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二、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三、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促进老龄产业发展。四、完善债务清偿规则。五、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六、完善代为继承人制度七、改变同一事件中死亡,确定死亡时间八、改善遗嘱了遗嘱效力的规则第八讲:《民法典》之《侵权责任编》一 、侵权责任法修改的原则和价值理念二、优化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三、增加自甘冒险的规定四、限制人格物损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五、修改公平责任规定。六、修改委托监护的责任分担规定。七、修改用人单位责任规定。八、修改个人劳务责任规定。九、完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中的赔偿权十、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十一、完善盗抢机动车责任规定。十二、增加好意同乘规定。十三、完善建筑物倒塌责任规定。十四、完善高空抛物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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