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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禄: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课程

张光禄老师张光禄 注册讲师 574查看

课程概要

培训时长 : 1天

课程价格 : 扫码添加微信咨询

课程分类 : 银行管理

课程编号 : 4665

面议联系老师

适用对象

所有银行从业人员

课程介绍

适应人群:所有银行从业人员

课程时长:1~2天(6小时/天)

课程背景:

为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人民银行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提出的“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决策部署,制定并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将持续做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落地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银行、支付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各项要求,切实承担起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

 

课程收益:

老师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的七章六十八条带领学员进行解读,并对具体的实施措施进行深入讲解,让学员能够轻松的理解《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内容及实施方案。

 

适应人群:所有银行从业人员

课程时长:1~2天(6小时/天)

课程大纲:

  1.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概况与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与下列业务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一)与利率管理相关的。

(二)与人民币管理相关的。

(三)与外汇管理相关的。

(四)与黄金市场管理相关的。

(五)与国库管理相关的。

(六)与支付、清算管理相关的。

(七)与反洗钱管理相关的。

(八)与征信管理相关的。

(九)与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业务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第四条 金融消费者应当文明、理性进行金融消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诚实守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自治、行业自律、金融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

第六条 鼓励金融消费者和银行、支付机构充分运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金融消费纠纷。

第二章金融机构行为规范,主要从银行、支付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顶层设计、全流程管控、信息披露和金融营销宣传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七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制定本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工作措施。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职部门或者指定牵头部门,明确部门及人员职责,确保部门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并定期向高级管理层、董(理)事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内控制度: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二)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制度。

(三)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制度。

(四)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查询制度。

(五)金融营销宣传管理制度。

(六)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

(七)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事件应急制度。

(十)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应当建立的其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

第九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机制,确保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全流程管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事前审查机制。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实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前审查,及时发现并更正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中可能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有效督办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意见。

(二)事中管控机制。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金融产品或者服务营销宣传中须遵循的基本程序和标准,加强对营销宣传行为的监测与管控。

(三)事后监督机制。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做好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售后管理,及时调整存在问题或者隐患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规则。

第十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人员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培训对象应当全面覆盖中高级管理人员、基层业务人员及新入职人员。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多发、风险较高的业务岗位,应当适当提高培训的频次。

第十一条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考核评价时,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并合理分配相关指标的占比和权重,综合考虑业务合规性、客户满意度、投诉处理及时率与合格率等,不得简单以投诉数量作为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评估其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合度,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以及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等级,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第十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财产安全,不得挪用、非法占用金融消费者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

第十四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者国籍等不同实行歧视性差别对待,不得使用歧视性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表述。

第十五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六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下列重要内容:

(一)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

(二)银行、支付机构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三)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

(四)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包括金额的确定方式,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

(五)因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产生纠纷的处理及投诉途径。

(六)银行、支付机构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七)在金融产品说明书或者服务协议中,实际承担合同义务的经营主体完整的中文名称。

(八)其他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

第十七条 银行、支付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第十八条 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留存相关资料,自业务关系终止之日起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留存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金融消费者确认的金融产品说明书或者服务协议。

(二)金融消费者确认的风险提示书。

(三)记录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的录音、录像资料或者系统日志等相关数据电文资料。

第十九条 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或者排除、限制金融消费者接受同业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条 银行、支付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一条 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字体、字号、颜色、符号、标识等显著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注意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利率、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项、风险提示、纠纷解决等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金融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格式条款采用电子形式的,应当可被识别且易于获取。

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格式条款的方式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减轻或者免除银行、支付机构造成金融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规定金融消费者承担超过法定限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

(三)排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费者依法对其金融信息进行查询、删除、修改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费者选择同业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五)其他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存在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或者隐患的格式条款和服务协议文本及时进行修订或者清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承担的义务不得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

前款“广告、资料或者说明”是指以营销为目的,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就银行、支付机构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宣传、推广等。

第二十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或者隐瞒限制条件等,对过往业绩或者产品收益进行夸大表述。

(三)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保证。

(四)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

(五)其他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切实承担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主体责任,提高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制定年度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计划,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日常性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积极参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营销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二十五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重视金融消费者需求的多元性与差异性,积极支持普惠金融重点目标群体获得必要、及时的基本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出现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重大事件的,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相关工作,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从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权角度,进一步强化了信息知情权和信息自主选择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金融信息,是指银行、支付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处理的消费者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特定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信息。

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处理包括消费者金融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二十九条 银行、支付机构处理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金融消费者或者其监护人明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金融消费者不同意处理其金融信息为由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但处理其金融信息属于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金融消费者不能或者拒绝提供必要信息,致使银行、支付机构无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对其金融活动采取限制性措施;确有必要时,银行、支付机构可以依法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条 银行、支付机构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同意银行、支付机构将其金融信息用于上述目的;金融消费者不同意的,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向其提供拒绝继续接收金融营销信息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明示义务,公开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规则,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留存有关证明资料。

银行、支付机构通过格式条款取得消费者金融信息收集、使用同意的,应当在格式条款中明确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内容和使用范围,并在协议中以显著方式尽可能通俗易懂地向金融消费者提示该同意的可能后果。

第三十二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第三十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以分级授权为核心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根据消费者金融信息的重要性、敏感度及业务开展需要,在不影响本机构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本机构工作人员调取信息的范围、权限,严格落实信息使用授权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和电子数据管理等规定,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和存储所收集的消费者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被篡改。

银行、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确认信息发生泄露、毁损、丢失时,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可能危及金融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向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告知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可能对金融消费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应当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并在72小时以内报告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接到报告后,视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金融消费争议解决,对争议解决的程序性规定以及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第三十五条 金融消费者与银行、支付机构发生金融消费争议的,鼓励金融消费者先向银行、支付机构投诉,鼓励当事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

金融消费者应当依法通过正当途径客观、理性反映诉求,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争议,是指金融消费者与银行、支付机构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产生的民事争议。

第三十六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的主体责任,银行、支付机构的法人机构应当按年度向社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和相关分析报告。

第三十七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通过金融消费者方便获取的渠道公示本机构的投诉受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官方网站首页、移动应用程序的醒目位置及客服电话主要菜单语音提示等。

第三十八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对投诉进行正确分类并按时报送相关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错报或者瞒报投诉数据。

第三十九条 银行、支付机构收到金融消费者投诉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处理情况,但因投诉人原因导致无法告知的除外。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设立投诉转办服务渠道。金融消费者对银行、支付机构作出的投诉处理不接受的,可以通过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通过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金融消费者通过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第四十一条 金融消费者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应当提供以下信息: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明确的投诉对象及其住所地,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金融消费者可以本人提出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投诉。以来信来访方式进行委托投诉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前款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人、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本人签名。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投诉不予接收:

(一)投诉人投诉的机构、产品或者服务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范围的。

(二)投诉人未提供真实身份,或者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没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的。

(三)投诉人并非金融消费者本人,也未经金融消费者本人委托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行政部门或者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接收或者处理的。

(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六)被投诉机构已提供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金融消费者投诉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投诉人和被投诉机构信息、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等进行登记。

(二)作出是否接收投诉的决定。决定不予接收的,应当告知投诉人。

(三)决定接收投诉的,应当将投诉转交被投诉机构处理或者转交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提供调解服务。

需要投诉人对投诉内容进行补正的,处理时限于补正完成之日起计算。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转交的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构投诉处理工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人延长处理期限的理由,但最长处理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第四十四条 银行、支付机构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转交的投诉,应当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馈投诉处理情况。

反馈的内容包括投诉基本情况、争议焦点、调查结果及证据、处理依据、与金融消费者的沟通情况、延期处理情况及投诉人满意度等。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诉资料,投诉资料留存时间自投诉办结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银行、支付机构、金融消费者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中立评估。调解组织受理调解、中立评估申请后,可在合理、必要范围内请求当事人协助或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本办法所称中立评估,是指调解组织聘请独立专家就争议解决提出参考性建议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组织开展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立评估等工作,对银行、支付机构和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宣传引导。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机制,根据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就制度制定、协调机制、监管执法合作等进行明确。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综合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重大问题,负责拟定发展规划和业务标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强化信息共享和部门间沟通协作。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统筹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引导、督促银行、支付机构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协调推进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消费者金融素养调查。

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构建监管执法合作机制,探索合作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评估等具体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牵头构建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鼓励、支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推动构建公正、高效、便捷的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体系。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协调推进相关普惠金融工作,建立健全普惠金融工作机制,指导、督促银行、支付机构落实普惠金融发展战略,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普惠金融具体工作。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投诉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根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适时优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方式、金融机构行为规范等。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对银行、支付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进入被监管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被监管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登记保存。

(四)检查被监管机构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十五条 银行、支付机构有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提交书面说明或者承诺。

(二)约见谈话。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视情将相关信息向其上级机构、行业监管部门反馈,在行业范围内发布,或者向社会公布。

(五)建议银行、支付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依法查处或者建议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七)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组织开展银行、支付机构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情况的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以银行、支付机构自评估为基础。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年度进行自评估,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自评估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投诉管理以及银行、支付机构自评估等情况进行非现场评估,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评估。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评估工作。

第五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库制度,按照预防为先、教育为主的原则向银行、支付机构和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银行、支付机构责任、高管责任以及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责任。

第六十条 银行、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金融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金融消费者明示同意,收集、使用其金融信息的。

(二)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的。

(三)未公开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规则,未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

(四)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

(五)未建立以分级授权为核心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或者未严格落实信息使用授权审批程序的。

(六)未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导致消费者金融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被篡改,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的。

第六十一条 银行、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实际承担的义务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的。

(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或者隐瞒限制条件等,对过往业绩或者产品收益进行夸大表述的。

(三)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保证的。

(四)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的。

第六十二条 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情形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职部门或者指定牵头部门,或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独立开展工作的。

(二)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或者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的。

(三)未按要求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关的重要内容的。

(四)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或者排除、限制金融消费者接受同业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

(五)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或者服务的。

(六)未按要求使用格式条款的。

(七)出现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重大事件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的。

(八)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相关工作,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

(九)未按要求对金融消费者投诉进行正确分类,或者迟报、漏报、谎报、错报、瞒报投诉数据的。

(十)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转交的投诉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投诉人,或者未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馈投诉处理情况的。

(十一)拒绝、阻挠、逃避检查,或者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对银行、支付机构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重大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情形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对银行、支付机构进行检查的。

(二)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参照适用的机构类型、解释权、生效和废止等内容。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征信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中除“工作日”以外的“日”为自然日。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13〕107号文印发)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1.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具体实施措施

一、针对《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条款的具体实施措施

二、金融消费者如何防范金融风险

三、无处不在的金融陷阱

细数各类金融诈骗案:

黄金白银电子盘骗局

虚拟货币类投资陷阱

P2P投资的潜在风险

小额贷的循环套让你痛不欲生

四、《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施行以来大家都是怎么进行落地的?

例: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汝南农商行多措并举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

民生银行聚集消费权益保护,深化”适老化“金融服务,温暖”慢人群“

五、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我们在行动

现场演练:带领现场学员分小组进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进行现场方案呈现

张光禄老师的其他课程

• 张光禄: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课程
适应人群:所有银行从业人员课程时长:1~2天(6小时/天)课程背景:为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人民银行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提出的“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决策部署,制定并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人民银行将持续做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落地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银行、支付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各项要求,切实承担起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 课程收益:老师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的七章六十八条带领学员进行解读,并对具体的实施措施进行深入讲解,让学员能够轻松的理解《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内容及实施方案。 适应人群:所有银行从业人员课程时长:1~2天(6小时/天)课程大纲: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概况与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第二章金融机构行为规范,主要从银行、支付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顶层设计、全流程管控、信息披露和金融营销宣传等方面进行规范。第三章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从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权角度,进一步强化了信息知情权和信息自主选择权。第四章金融消费争议解决,对争议解决的程序性规定以及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第五章监督与管理机制,根据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就制度制定、协调机制、监管执法合作等进行明确。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银行、支付机构责任、高管责任以及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责任。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参照适用的机构类型、解释权、生效和废止等内容。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具体实施措施一、针对《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条款的具体实施措施二、金融消费者如何防范金融风险三、无处不在的金融陷阱细数各类金融诈骗案:黄金白银电子盘骗局虚拟货币类投资陷阱P2P投资的潜在风险小额贷的循环套让你痛不欲生四、《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施行以来大家都是怎么进行落地的?例: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汝南农商行多措并举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民生银行聚集消费权益保护,深化”适老化“金融服务,温暖”慢人群“五、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我们在行动现场演练:带领现场学员分小组进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进行现场方案呈现
• 张光禄: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
课程对象:银行全体从业人员课程时间:1天(6小时/天)课程背景:银行对员工的培训多注重文化和职业技能的培训,缺少重视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培训。虽然优秀的企业文化本身亦蕴涵着道德和操守的双重价值,但整体系统性不强,而且往往强调狭隘的职业道德,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培训的银行必将基业长青。课程收益: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员应能够了解职业行为和职业操守的定义及宗旨,掌握银行业从业人员的从业准则,深刻理解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与客户、与同事、与所在机构、与监管者之间工作往来时需遵守的职业操守。从而全面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课程对象:银行全体从业人员课程时间:1天(6小时/天)课程大纲: 职业道德一、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风险 1、职业道德是职业活动中的“交通规则”2、职业道德风险就是一种“道德责任缺失” 例:斯蒂格里茨的保险案例3、道德风险的特点“只有当你失去时,才认识到它的可贵” 二、职业道德风险的表现形态1、失职风险例:某银行工作人员贪污公款案2、谋私风险例:银行员工谋私案3、违规风险       例:某银行支行行长用公款案4、关联问题:合规风险合规就是铁,谁碰谁流血例:414大案,河北省邯郸市农业银行金库发生一起特大盗窃案,被盗现金人民币近5100万元三、职业道德风险的危害 害己——自毁前程 害家——家庭悲剧 害人——株连无辜 害行——银行信誉危机,国家经济损失 四、职业道德风险的3大成因  社会历史原因: 根源、法制观念淡薄、道德风险、严峻从业环境 银行管理方面的原因用人失察挪用巨额公款特大经济案件教训教育欠到位邯郸农行金库特大盗窃案教训控制欠到位     挪用巨额公款特大经济案件教训      邯郸农行金库特大盗窃案教训 员工自身方面的原因 拜金主义例:贪婪放纵的悲剧——广发银行屈建国贪腐案 社会不良影响例:青岛莱西某银行王某案 交友不善例:浙江温州某银行1.15周翔盗窃杀人案五、建设职业道德风险的监管防线加强银行合规文化建设完善操作与管理的硬约束严密的内控检查与监督三道控制防线重点加强对前台的监控案件责任追究赔罚、走人和移送三项制度六、构筑员工思想防线 (一)诚信意识(二)“底线”意识例:“为朋友私改密码,储户被骗28万元”关联问题一:严守职业纪律关联问题二:妥善处理利益冲突。(三)人格意识(四) 敬业意识关联问题:专业知识(技能)与道德风险防范(五) 责任意识关联问题:职业良心例:银行员工强行拔卡保住了100万(六) 自律意识关联问题一:银行业的禁忌例:电影夺命金中从业人员私吞客户存款关联问题二:商业贿赂什么行为明显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银行员工礼物收、送应遵循的原则   银行员工娱乐及便利应遵循的原则(七)风险意识关联问题一:操作合规的事情与合规操作事情  “越权越岗三项要求”关联问题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例:洛阳银行柜员抓获神秘罪犯案例关联问题三:失职罪例:中行北京分行虚假按揭案  职业操守深度解读银协发〔2020〕120号文件《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54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宗旨及依据】第二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第二章 职业操守第三条 【爱国爱行】第四条 【诚实守信】第五条 【依法合规】第六条 【专业胜任】第七条 【勤勉履职】第八条 【服务为本】第九条 【严守秘密】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一节 行为守法第十条 【严禁违法犯罪行为】第十一条 【严禁非法催收】第十二条 【严禁组织、参与非法民间融资】第十三条 【严禁信用卡犯罪行为】第十四条 【严禁信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第十五条 【严禁内幕交易行为】第十六条 【严禁挪用资金行为】第十七条 【严禁骗取信贷行为】第二节 业务合规第十八条 【遵守岗位管理规范】第十九条 【遵守信贷业务规定】第二十条 【遵守销售业务规定】第二十一条 【遵守公平竞争原则】第二十二条 【遵守财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遵守出访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 【遵守外事接待规范】第二十五条 【遵守离职交接规定】第三节 履职遵纪第二十六条 【贯彻“八项规定”、反“四风”】第二十七条 【如实反馈信息】第二十八条 【按照纪律要求处理利益冲突】第二十九条 【严禁非法利益输送交易】第三十条 【实施履职回避】第三十一条 【严禁违规兼职谋利】第三十二条 【抵制贿赂及不当便利行为】第三十三条 【厉行勤俭节约】第三十四条 【塑造职业形象】第三十五条 【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和氛围】第四章 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 【礼貌服务客户】第三十七条 【公平对待客户】第三十八条 【保护客户信息】第三十九条 【充分披露信息】第四十条 【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第五章 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第四十一条 【接受、配合监管工作】第四十二条 【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第四十三条 【协助有权机关执法】第四十四条 【举报违法行为】第四十五条 【服从应急安排】第四十六条 【守护舆情环境】第六章 强化职业行为自律第四十七条 【接受所在机构管理】第四十八条 【接受自律组织监督】第四十九条 【惩戒及争议处理】第五十条 【高管规范】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参照适用】第五十二条 【解释机构】第五十三条 【冲突解决】第五十四条 【施行日期】总结与展望
• 张光禄: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
课程对象:银行全体从业人员课程时间:半天~1天(6小时/天)课程背景:银行对员工的培训多注重文化和职业技能的培训,缺少重视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培训。虽然优秀的企业文化本身亦蕴涵着道德和操守的双重价值,但整体系统性不强,而且往往强调狭隘的职业道德,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培训的银行必将基业长青。课程收益: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员应能够了解职业行为和职业操守的定义及宗旨,掌握银行业从业人员的从业准则,深刻理解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与客户、与同事、与所在机构、与监管者之间工作往来时需遵守的职业操守。从而全面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课程对象:银行全体从业人员课程时间:半天~1天(6小时/天)课程大纲:深度解读银协发〔2020〕120号文件《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54条通过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的标准化管理,建立执行层面的红线意识和行为底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宗旨及依据】第二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第二章 职业操守第三条 【爱国爱行】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监管部门要求,认真践行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热爱银行业工作,忠诚金融事业,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努力维护所在银行商业信誉,为银行业改革发展做出贡献。案例分享:爱国、爱党、爱行是所有银行从业者的必要信仰【诚实守信】“信”乃银行业之根,从业人员之本“信”的三个层次:信心、信任、信仰案例分享:某行从业人员对客户的虚假宣传、虚假承诺对银行品牌造成的负面影响【依法合规】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敬畏党纪国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制、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坚持不碰政治底线、不越纪律红线,“一以贯之”守纪律,积极维护所在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案例分享:414大案,河北省邯郸市农业银行金库发生一起特大盗窃案,被盗现金人民币近5100万元【专业胜任】不断学习、不断精进、建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和行为习惯,并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更大的价值创造。案例分享:从老师十五年的职业发展(从银行基层客户经理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的成长之路)反观学员的自我生涯路径规划【勤勉履职】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岗位管理规范,严格执行业务 规定和操作规程,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尽责、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案例分享:某行分行领导对本岗位负起完全的责任,从不放过任何一件“小事”【服务为本】案例分享:某行理财经理为自己所服务的客户额外提供了全方位的理财咨询服务,并根据客户的家庭情况专门制定了《家庭财富管理报告》,在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下,也为银行业建立了良好的口碑,为银行塑造了品牌【严守秘密】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谨慎负责,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客户隐私,坚决抵制泄密、 窃密等违法违规行为。案例分享:某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向第三方人员泄露客户信息,导致客户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一节 行为守法第十条 【严禁违法犯罪行为】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 “黄、赌、毒、黑”、非法集资、高利贷、欺诈、贿赂等一 切违法活动和非法组织。第十一条 【严禁非法催收】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案例分享:中国银行业协会信用卡催收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二条 【严禁组织、参与非法民间融资】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组织或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非法向在校学生发放贷款 等民间融资活动。案例分享:某银行从业人员为达个人利益最大化,将客户推荐给某P2P公司进行办理理财业务,并通过提供各类贷款服务,为其充实理财本金。第十三条 【严禁信用卡犯罪行为】案例:某房地产中介人员联合银行工作人员进行信用卡冒用客户身份进行申领,并进行大额套现,导致客户巨大经济损失【严禁信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窃取、泄露客户 信息、所在机构商业秘密等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泄密事件, 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报告。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 造成客户相关信息泄露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责任。【严禁内幕交易行为】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 交易的规定。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违规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或是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 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严禁挪用资金行为】案例分享:挪用巨额公款特大经济案件教训 【严禁骗取信贷行为】案例分享:某行工作人员在审查客户资质时发现客户问题,不但没有终止批贷,反而私下向客户明示需要进行申报资料修改,并从中获利第二节 业务合规第十八条 【遵守岗位管理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 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不 得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或是违反规定委托他人履行 保管物品、信息或其他岗位职责。第十九条 【遵守信贷业务规定】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 制的要求,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三查”工作。第二十条 【遵守销售业务规定】案例分享:某行客户经理在销售工作中违规操作,将不符合客户风险评估等级的私募产品通过群发消息的方式向客户进行销售第二十一条 【遵守公平竞争原则】第二十二条 【遵守财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遵守出访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 【遵守外事接待规范】第二十五条 【遵守离职交接规定】案例分享:某银行工作人员离职时将客户资料打包带走,并在新的工作岗位对其进行营销活动第三节 履职遵纪第二十六条 【贯彻“八项规定”、反“四风”】第二十七条 【如实反馈信息】第二十八条 【按照纪律要求处理利益冲突】第二十九条 【严禁非法利益输送交易】第三十条 【实施履职回避】第三十一条 【严禁违规兼职谋利】第三十二条 【抵制贿赂及不当便利行为】第三十三条 【厉行勤俭节约】第三十四条 【塑造职业形象】第三十五条 【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和氛围】第四章 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 【礼貌服务客户】第三十七条 【公平对待客户】第三十八条 【保护客户信息】案例分享:消费者信息保护法对客户信息保护的要求第三十九条 【充分披露信息】第四十条 【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第五章 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第四十一条 【接受、配合监管工作】第四十二条 【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第四十三条 【协助有权机关执法】第四十四条 【举报违法行为】第四十五条 【服从应急安排】第四十六条 【守护舆情环境】第六章 强化职业行为自律第四十七条 【接受所在机构管理】案例分享:在其位、谋其政、听其管、共发展第四十八条 【接受自律组织监督】第四十九条 【惩戒及争议处理】第五十条 【高管规范】案例分享: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参照适用】第五十二条 【解释机构】第五十三条 【冲突解决】第五十四条 【施行日期】总结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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