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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承铎:金融担保业务创新的法律风险防控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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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概要

培训时长 : 1天

课程价格 : 扫码添加微信咨询

课程分类 : 危机管理

课程编号 : 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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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企业中高层管理者

课程介绍

 金融创新和风险防控是整个金融行业永恒的命题。金融企业最核心的经营资产就是其风险。对于风险的把控程度直接决定着对于投资人的整体收益和安全程度,这是目前整个金融行业特别关注的话题。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改革,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外,各种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镇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专业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金融业内部的竞争加剧,不少中小型金融机构开始通过创新金融产品的方式,积极发展发展小微企业客户。在这样的背景下,在东南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商事实践中,基于小微企业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有形财产不足的现实,出现了突破《物权法》所规定的担保财产的范围,将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其他财产性权益作为标的来设立物权担保的情形,以及《物权法》和《担保法》没有规定的新类型担保方式。这些新类型的担保 形式多样,涉及面广,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但也普遍面临着法律效力不明的风险。

新类型担保问题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要求对此类问题认真研究,适时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方面研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为深入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积极回应商事实践对商事审判工作的需求。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对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法院、相关企业等开展了关于新类型担保的调研活动,并形成了初步的调研结果与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与此同时,银监会法规部与人民银行条法司同志也参加了此次调研与意见讨论。如何在新形势下开展金融担保创新业务,同时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法律风险,是金融机构当前急需注意的任务。

另一方面,本次课程还将对目前全国范围内较为普遍存在的公司担保问题进行讲解并提供实际案例的分析。公司担保的问题主要涉及《公司法》第16条的解释适用。(《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16条要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时候,需要有公司章程载明的公司担保决策机构的内部决议,内部决策完成以后,公司才能对外担保。如果违反了公司法的这个规定,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效力怎么认定?目前是审判实务和学说研究之间的一个热点问题。虽然这几年关于公司担保的讨论不少,但是还没有形成基本共识。无论是在解释路径,还是对《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在解释适用上碰到的一些冲突,究竟怎么处理也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也是争议不断。

针对上述问题,应部分金融机构的要求和建议,我们决定筹办本次研修班,届时将邀请参与本次调研活动的同志演讲、交流并分享调研成果,旨在打造高端的沟通交流平台,促进金融机构的同业交流合作,特邀相关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士出席。具体事项见附件。

 

 

一、时间

年   月   日   

 

 

二、研修方式与主讲师资

届时邀请最高人民法院课题调研组咨询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金融系(风险管理)林教授进行调研报告结果分享、形势分析、专题演讲、案例剖析等,并组织现场交流互动。为进一步加强研讨会的针对性,欢迎代表报名时提交有关问题。 

 

 

 

 

 

 

 

 

 

三、研修内容

 

第一部分(一):金融担保创新调研的案例分析

(一)地方政府项目融资中的担保创新案例;(二)小微型企业融资中的担保创新;

(三)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审判实务分析

第一部分(二):实践中新出现的主要担保类型及其操作模式

(一)商铺租赁权质押;(二)出租车经营权质押;(三)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四)人身保险的保单质押;(五)排污权质押;(六)保理;(七)存货动态质押;(八)保证金质押;(九)房地产、车辆、债权回购担保;(十)独立保证;(十一)附让与担保内容的资产转让返租协议;(十二)保兑仓业务与厂商银业务;(十三)所有权转让式的信用支持安排;(十四)其他收费权质押

第一部分(三):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议问题(重点)

(一)新类型担保能否纳入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利质押范围;(二)新类型担保的登记问题;(三)新类型担保的对抗效力;(四)新类型担保的优先顺序;(五)诉讼纠纷的解决思路

第一部分(四):法院、银监会、人民银行对新类型担保方式的态度和意见

 

(一)是否可以认定新类型担保的物权效力;(二)在认可其物权效力的前提下,如何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三)登记机关的问题;(四)关于对抗效力和优先效力;(五)商业银行、小贷公司的态度;(六)借款人意见及监管机构回应;(七)监管机构意见分析及解读;(八)人民法院意见分析

第一部分(五):新类型担保问题对商事审判工作的启示和思考

(一)民事立法与商事实践:规则与突破;

(二)宏观经济政策与商事司法政策:导向与重心;

(三)商事审判功能的再思考:定纷止争与行为指引;

(四)应对策略探讨及建议

第二部分(一):违反《公司法》的公司担保合同效力问题分析

(一)公司担保决策机构的内部决议的司法认定标准;

(二)违反公司章程的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原则;

(三)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违反公司法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

(四)《合同法》第50条越权代表规则的适用;

第二部分(二):越权代表原则的问题

(一)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限制不具有约束第三人的效力运用于越权担保的可能;(二)担保交易中,银行在风险管控中需要尽哪些注意义务?;

(三)股东决议签字伪造,银行是否已尽审查义务?;

第二部分(三):章程未约定对外担保条款的公司担保问题

(一)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由哪个机构对公司担保作出决议?;

(二)《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的问题;

(三)代表性案例分析(中建材集团担保案);

(四)金融机构应对策略探讨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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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金融创新和风险防控是整个金融行业永恒的命题。金融企业最核心的经营资产就是其风险。对于风险的把控程度直接决定着对于投资人的整体收益和安全程度,这是目前整个金融行业特别关注的话题。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改革,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外,各种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镇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专业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金融业内部的竞争加剧,不少中小型金融机构开始通过创新金融产品的方式,积极发展发展小微企业客户。在这样的背景下,在东南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商事实践中,基于小微企业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有形财产不足的现实,出现了突破《物权法》所规定的担保财产的范围,将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其他财产性权益作为标的来设立物权担保的情形,以及《物权法》和《担保法》没有规定的新类型担保方式。这些新类型的担保 形式多样,涉及面广,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但也普遍面临着法律效力不明的风险。新类型担保问题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要求对此类问题认真研究,适时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方面研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为深入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积极回应商事实践对商事审判工作的需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对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法院、相关企业等开展了关于新类型担保的调研活动,并形成了初步的调研结果与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与此同时,银监会法规部与人民银行条法司同志也参加了此次调研与意见讨论。如何在新形势下开展金融担保创新业务,同时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法律风险,是金融机构当前急需注意的任务。 二、课程收益      通过本专题的讲解,使得从事金融创新担保的相关单位及企业相关人员了解金融担保创新所引起的合规风险,有效地规避其风险,并创造企业效益。三、课程适合对象      ◆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      ◆  创业投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银行、基金、资产管理、保险、担保、高科技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      ◆ 金融机构相关从业人员 四、研修内容第一部分:金融担保创新调研的案例分析(一)地方政府项目融资中的担保创新案例;(二)小微型企业融资中的担保创新;(三)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审判实务分析第二部分:实践中新出现的主要担保类型及其操作模式(一)商铺租赁权质押;(二)出租车经营权质押;(三)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四)人身保险的保单质押;(五)排污权质押;(六)保理;(七)存货动态质押;(八)保证金质押;(九)房地产、车辆、债权回购担保;(十)独立保证;(十一)附让与担保内容的资产转让返租协议;(十二)保兑仓业务与厂商银业务;(十三)所有权转让式的信用支持安排;(十四)其他收费权质押第三部分: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议问题(重点)(一)新类型担保能否纳入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利质押范围;(二)新类型担保的登记问题;(三)新类型担保的对抗效力;(四)新类型担保的优先顺序;(五)诉讼纠纷的解决思路第四部分:法院、银监会、人民银行对新类型担保方式的态度和意见 (一)是否可以认定新类型担保的物权效力;(二)在认可其物权效力的前提下,如何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三)登记机关的问题;(四)关于对抗效力和优先效力;(五)商业银行、小贷公司的态度;(六)借款人意见及监管机构回应;(七)监管机构意见分析及解读;(八)人民法院意见分析第五部分:新类型担保问题对商事审判工作的启示和思考(一)民事立法与商事实践:规则与突破;(二)宏观经济政策与商事司法政策:导向与重心;(三)商事审判功能的再思考:定纷止争与行为指引;(四)应对策略探讨及建议    四、邀请对象         商业银行主管领导、金融市场部、信贷审批部、零售银行业务部、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副总经理、高级经理、业务主管;分行相关业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支行行长、副行长、业务主管。农信社五、费用培训费用:4800元/人;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往返交通费用自理。六、报名办法请将报名申请表传真至会务组,以便确认安排具体事宜。会务组将于开班前7天通知报到的详细地点、行车路线及有关事项。                    金融担保创新的风险防控研修班报名表工作单位 电  话 通讯地址 邮编 传  真 姓   名性  别部门/职务手   机E-mail                         住宿意向□标准间   □单人间   □自行安排报销开票单位 报销开票项目(□培训费/   □会议费) 我单位确定上述人员报名参加表外业务研修班,请核实。本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年   月   日您最关注的内容及建议:              报名表复印或打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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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金融创新必须注意短期激励和风险错配的问题,体现在基金公司子公司上面,就是要注意短期激励和激励过度的问题。要充分体现风险和收益相匹配的约束机制,将员工的收入水平与职业操守挂钩。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必须注意短期激励与风险错配的问题。在基金公司子公司的发展过程中,要注意子公司短期激励和激励过度造成长期风险和短期激励不匹配的问题。同时,要探索多元化的组织形式,鼓励基金公司上市。为此,基金公司管理者及从业人员应妥善知悉行业动向,并掌握行业风险,以创造利润,避免损失。  课程内容:1 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对我国金融市场影响分析 1.1 国际金融市场对我国金融市场影响分析 1.2 全球股票市场简况分析 1.3 全球利率市场走势分析 1.4 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形势 2 中国金融战略规划2.1 中国金融战略环境分析(1)中国金融行业发展机遇 —以基金公司为例(2)中国金融行业发展挑战 2.2 中国金融现实供给情况 2.3 中国金融战略方向分析  3 中国金融四大战略目标框架  3.1 国内金融行业市场化3.2 有序的金融对外开放 3.3 稳定的国际金融环境 3.4 有效的调控监管体系 4 中国基金行业改革思路  4.1 基金业务领域的问题与风险4.2 金融行业改革领域分析—以基金公司为例4.3 金融环境改革领域分析 (1)外汇储备管理改革分析 (2)资本项目自由兑换分析 (3)汇率市场化改革分析 (4)利率市场化改革分析 (5)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分析(6)金融监管改革分析 5金融创新下的基金公司风险防范       5.1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契机与风险点识别       5.2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合规风险防范              (1)公司风控文化的构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和执行(2)员工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情况。(3)基金投资行为的合规性(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不正当关联交易等)(4)基金销售行为的合规性。(5)基金运营安全和信息技术系统的稳定。(6)基金及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7)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8)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9)其他事项:投资人重大投诉情况,投资者教育情况等。       5.3基金公司风险识别与防范              (1) 合规风控文化的形成(2) 基金公司员工行为规范(3) 投资研究风险管理(4) 销售营销风险管理(5) 后台营运风险管理(6) 信息披露管理(7)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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