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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嶂:大象装到冰箱里 ——PPP模式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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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概要

培训时长 : 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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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分类 : 金融科技

课程编号 : 4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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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政府部门开展PPP模式的人士 参与PPP模式的社会资本

课程介绍

课程涉及领域关键词

PPP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风险控制

 

  • 课程背景

PPP是一种融资模式,即“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合作”。该模式在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尤其是在大型、一次性的项目,如公路、铁路、地铁、基础建设等领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目前,PPP的风头大盛。中央力推,地方热捧,资本观望,各路人马纷纷摩拳擦掌。但是,很多人对PPP的运作原理和风控合规并不十分清楚,其运作经验也在逐步探索和摸索的过程中。

PPP模式就像一个金字塔一样:(一)金字塔顶部是政府,是引入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的制定者。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一个完整的政策框架、目标和实施策略,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过程的各参与方进行指导和约束。(二)金字塔中部是政府有关机构,负责对政府政策指导方针进行解释和运用,形成具体的项目目标。(三)金字塔的底部是项目私人参与者,通过与政府的有关部门签署一个长期的协议或合同,协调本机构的目标、政策目标和政府有关机构的具体目标之间的关系,尽可能使参与各方在项目进行中达到预定的目标。

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本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合作,双方共同对本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这对缩短本项目建设周期,降低本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

(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民营资本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而本项目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民营资本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如运营期限、租赁费用、有偿回购等。

(四)PPP模式在减轻政府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本项目对社会服务的质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资产负债率,这不但能节省政府的投资,还可以将本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民营企业,从而减轻政府的风险。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 课程目标

通过授课和案例分析,使学员全面掌握PPP模式的运营模式和风险控制关键点。学会如何运用这些技能实操PPP模式。

 

  • 课程特色:实战性强,案例与理论结合,即学即用。
  • 授课方式:讲授
  • 课程对象:政府部门开展PPP模式的人士 参与PPP模式的社会资本

 

  • 课程收益

(1)增强对PPP模式的基础知识;(2)掌握PPP模式的运营特点;(3)掌握PPP模式的风控合规;(4)了解已有PPP模式的运营经验。

 

  • 课程模型

 

  • 课程大纲

 

一、PPP模式的概念

(1)PPP模式的类型和性质;(2)PPP模式的功能;与其他融资模式的比较;(3)中国式PPP模式的立法沿革;(4)PPP模式的缺陷和风控救济

  • 案例分析:(1)北京地铁4号线;(2)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厂

 

二、PPP模式运作中的风控模型

(1)主体:政府;社会资本;(2)法律合同体系;(3)运作流程风控: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执行;项目移交

  • 案例分析:(3)大连市生活垃圾处理;(4)固安工业园

 

三、PPP模式立项中的风控措施

(1)项目实施方案风控:选择与编制;(2)项目评估风控:资产评估;财政承受力评估;(3)如何选择社会资本:方式;风控合规模型

  • 案例分析:(5)峡江水利工程;(6)酒泉市热电集中供热

 

四、项目投融资交易的风控模型

(1)投融资概述:主体;特征;监管;(2)交易结构中的风控:类型;结构设计;成本分析(股权、债权);(3)担保:主体;担保范围;类型;(4)风险识别和应对措施

  • 案例分析:(7)陕西南沟门水利工程;(8)深圳大运中心

 

五、项目建设、运营中的风控

(1)项目建设管理风控:社会资本建设;政府监管;(2)运营管理风控:原则;定价;绩效评估;风控合规;

  • 案例分析:(9)深圳地铁4号线;(10)苏州吴中静脉园垃圾焚烧发电

 

 

六、项目移交中的风控

(1)移交方式:期满移交;提前移交;(2)移交内容风控:范围;标准;程序;技术转让;风险转移;(3)移交的法律性质定位:风险转移的责任;阶段性风险和解决途径

  • 案例分析:(11)渭南天然气工程;(12)张家界杨家溪污水处理厂;(13)重庆涪陵至丰都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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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一、贪污贿赂犯罪 (一)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二)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三)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权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四)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受贿罪的规定执行。(六)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八)对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九)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十)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十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潦是合法的行为。(十二)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子立案。(十三)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十四)私分罚没财物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十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十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十七)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二、滥用职权犯罪 (一) 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三)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四) 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五)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六) 报复陷害罪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七)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八)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九)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十) 办理偷越国 (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十一)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十二) 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标准与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相同。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十三)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的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情况,应当立案追究。(十四)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即多次或多人侵犯、手段恶劣、引起民族纠纷、民族矛盾的,造成骚乱、示威游行或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产生恶劣的政治影响的,应立案追究。(十五) 打击报复会计、 统计人员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三、玩忽职守犯罪 (一) 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三)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五) 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六)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七) 商检失职罪商检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八)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九)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十)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十一)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徇私舞弊犯罪 (一)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三)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四)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五)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六) 枉法仲裁罪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七)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八) 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九)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十) 放纵走私罪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十一)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十二)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十三)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十四)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十五)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五、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一)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二)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2.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三) 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四)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五)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六)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了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加重伤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a.决定不报与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及谎报事故情况的;b.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c.伪造及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以及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与藏匿受伤人员的;d.毁灭和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与记录及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七)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八) 重大飞行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根据民航飞行事故划分标准,是指造成死亡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飞机失踪,该机机上人员在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飞机迫降到无法运出的地方。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飞机等航空器或者其他航空设施受到严重损坏,航空器上人员遭受重伤,公私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等。(九)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十)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十一)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六、公职人员其他犯罪 (一) 破坏选举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二)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三)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四)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五)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六)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七) 违法运用资金罪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八)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九)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行为。(十)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行为。(十一)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的行为。(十二)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十三)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十四)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十五)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十六)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十七)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十八)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十九)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将不符合条件的应征公民接送进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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