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涉及领域关键词
合同法 起草合同 合同风险管理
企业的对外经营活动离不开合同,合同确定企业交易和投资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合同的拟定要求有很高的法律素养和训练。目前,企业一般由外聘律师或内部法务对合同进行拟定和审核,但是,这种模式有一定的缺点:(1)外聘律师未必对企业内部运作或交易有非常详细的了解,拟定出来的合同可能不能完全实现企业的目的;(2)合同的情况往往是第一线的工作人员最清楚。如果把合同拟定的全部工作交给律师或法务,信息传递的减损将影响合同的质量。
同时,就企业内部风控管理体系而言,提高全员的合同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使全体员工掌握全面和基础的合同法知识,能够极大降低企业的合同管理风险,从源头上把风险控制住。
通过授课和案例分析,使学员全面掌握合同法中关键的法律要点,学会草拟符合法律规范的合同,避免大多数合同陷阱,识别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在拟定合规合同水平方面有根本性地提升。
一、合同的订立:如何正确地订立合同?
(1)未签订正式的交易合同,传真件可以吗?
(2)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3)已经发出的货物与要约内容不一致如何处理?
二、合同的效力:合同如何才能生效?
(1)附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2)未盖章但已经履行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吗?
(3)在合同上摁手印和签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吗?
(4)买卖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有效吗?
(5)格式合同中的哪些条款是无效的?
(6)受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吗?
(7)重大误解下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8)合同未成立,还要对对方的商业秘密保密吗?
三、合同的履行:履行中会发生什么重要的法律问题?
(1)没有约定明确的履行地合同该如何履行?
(2)买卖合同生效后还能再对产品质量提出要求吗?
(3)合同生效后,对方财务出现重大问题怎么办?
(4)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有什么用处?
(5)对方没有先履行合同,我方绝不付款——这正确吗?
(6)什么是“不安抗辩权”,有什么用处?
(7)合同中约定“近期提货”,提货人可以随时提货吗?
(8)合同中约定“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如何理解?
(9)借贷双方存在争议时,交易习惯能否作为判断依据?
四、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风险往往发生在变动之时
(1)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未做明确变更,约定按原合同履行可以吗?
(2)债权人转让债务应否通知债务人?
(3)债务人转让权利不经债务人同意可以吗?
(4)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吗?
(5)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吗?
(6)合同签订后原材料大幅上涨,供货方可以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吗?
(7)按合同约定给对方送鲜鱼,对方无故拒绝受领怎么办?
五、违约责任:有效的责任是阻止违约,降低风险的保障
(1)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既要违约金又要定金吗?
(2)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另一方可以要求减少吗?
(3)实际损失与合同约定不符,应该按哪一个标准要求赔偿?
(4)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定金,应当注意哪些关键条款?
(5)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
六、关键合同类型I: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是否一定要交付物品才生效?
(2)未订立书面合同,送货单可以作为买卖依据吗?
(3)空调厂延迟交货,商场可否因空调降价要求少付货款?
(4)未仔细验货就在送货单上签字,可以视为已经验货了吗?
(5)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买方可以少付钱吗?
(6)分批购进货物,其中一批有质量问题怎么办?
七、关键合同类型II:借款、租赁与融资租赁合同
(1)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贷款人什么时候可以要求还款?
(2)个人借贷未约定利息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利息吗?
(3)借款利息可以直接从本金里扣除吗?
(4)如果借贷双方都同意利滚利,可以吗?
(5)租房合同可以签订为30年租期吗?
(6)租赁期满后,出租者不反对租房者继续居住的,原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7)公司可以买下承租的房屋吗?
八、关键合同类型III:运输合同、承揽合同
(1)乘坐出租车发生车祸,乘客应当向谁索赔?
(2)定作人拒绝支付报酬,承揽人可以扣留货物吗?
(3)定作人临时解除合同,承揽人的损失由谁承担?
(4)定作人提供的原料被盗了,应该怎么办?
九、关键合同类型IV:仓储与保管合同
(1)保管人未妥善保管造成物品损坏如何处理?
(2)先存放后缴费,存放物损坏的责任由谁承担?
(3)无偿替人看包,包被偷走要承担责任吗?
十、关键合同类型V: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1)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费用由谁支付?
(2)委托合同生效后,可以随时被解除吗?
(3)交易未实现的情况下,还需要向居间人支付费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