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下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是国家宏观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工程造价是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领域,一直是建筑市场关注的焦点。造价管控、计价纠纷、合同纠纷和价款结算等疑难问题越来越引起市场各方主体的高度重视。为探索科学合理的成本管控方法,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提升项目参建各方的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详细内容】
一、最新交通工程造价法律体系、政策规定影响分析
1、法律新政策赋予企业的合法权利范畴;
2、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合同权利构成;
3、交通工程施工企业裁判权利来源;
4、交通工程项目分类及对项目结算的影响;
5、不同类型工程项目工程回款路径分析;
6、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自我保护交易结构安排;
7、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有效管理法律手段;
8、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有效管理商业安排;
9、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利益合法性边界运用。
二、招投标阶段造价风险管控实务
1、邀约与承诺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理解与作用;
2、子公司、分公司使用母公司资质投标法律责任认定;
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文件、工程合同在招投标过程中的效力的认定及法律原则;
4、交通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认定及对工程结算的作用;
5、投标文件编制基本依据与方法;
6、不平衡报价在招投标文件编制中的应用;
7、应对反不平衡报价的方法及措施;
8、新政下招投标文件在项目竣工结算中作用的改变;
9、竣工结算管控引导下的招投标策划;
10、工程量清单错误责任归属;
11、中标价外设置优惠条件法律效力认定。
三、交通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权利边界识别要点
1、交通工程领域国家价值取向转变分析;
2、交通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有效结算原则与方式;
3、交通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结算原则与方式;
4、总包单位进行挂靠识别与应对;
5、工程款债务相对人确认原则;
6、业主对交通工程优先受偿权抗辩的范围与时效;
7、交通工程优先受偿对业主的限制;
8、固定总价合同解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认定原则与方法;
9、“先上车,后买票”项目投资方合法权益救济路径。
四、工程项目范围确定依据
1、“估算控概算、概算控预算”原则在工程项目中的适用;
2、估算价、预算价、概算价、拦标价、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决算价在合同体系中的作用与效力;
3、施工合同工程范围条款约定不明结算规则;
4、竣工图中未反映的工程变更确定方式;
5、合同工程范围之外工程确定原则;
6、工程结算超概算部分合法性认定原则及救济方式;
7、业主单位防范超概算手法法律底线措施安排;
8、合同终止工程范围、内容界定方式与救济。
五、工程造价计价管控实务
1、清单计价规范法律地位认定;
2、官方对交通工程计价基本立场认定;
3、固定总价合同终止计价原则;
4、市场价格波动下工程价款调整要素;
5、工程量清单计价下,打开固定单价的路径与方法;
6、固定总价下工程量变更计价原则;
7、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计价规则;
8、多分合同均无效的工程结算计价方式;
9、有效的交通工程合同结算计价方式;
10、计价方式冲突解决原则与机制。
六、工程计量风险管控实务
1、竣工图与合同清单冲突结算依据的认定;
2、竣工图与工程现场实物不同结算依据认定;
3、工程签证单代签法律效力的认定;
4、工程签证单拒签的救济方法;
5、工程量确认法律性文件梳理;
6、工程量变更突破概算应对方式;
7、工程变更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8、承包商拒绝工程变更法律安排。
七、交通工程合同条款冲突应对方法
1、词语定义在结算中的商业价值;
2、合同文件冲突在结算中的调整机制;
3、当下通用条款在结算中的适用性;
4、招标文件列入合同文件在结算中的效力;
5、《示范文本》、《FIDIC合同条件》合同条件适用性分析;
6、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效力性分析;
7、新政出台对合同条款效力安排的改变;
8、政府部门、机构发布的相关文件对工程结算的影响力分析;
9、行业协会、当地定额站发布的相关文件对工程结算的影响力分析。
八、工程索赔在造价管控中的运用
1、工程索赔的合法性基础;
2、工程索赔与概算控制机制安排;
3、可能引发索赔的十五个亮点;
4、十六项能够佐证索赔事件发生的证据确定;
5、构成索赔证据链关键要素;
6、突发性索赔谈判“敞口”的运用;
7、预案索赔设计构思;
8、索赔额在工程结算中的运用;
9、索赔过程中反索赔的防范关键点;
10、索赔成功致胜要素。
九、工程结算造价管控实务要点
1、交通工程结算新规则;
2、工程结算、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的区别;
3、期中结算法律性质分析;
4、竣工结算所涉内容界定;
5、工程结算所依据的法律性文件甄别与把控;
6、尚未进行工程结算,业主已经使用建筑物应对策略;
7、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工程款结算责任承担;
8、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工程结算依据确定原则;
9、“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的司法原则在工程竣工结算中的运用。
十、工程审计、监督与结算
1、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处理;
2、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处理;
3、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的情形;
4、如何处理中标合同与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不一致;
5、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能否变更结算约定;
6、超越资质范围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7、政府审计结果是否影响双方当事人结算协议的履行;
8、审计机关对发包人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对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约定的结算方式的影响;
9、合同约定的决算审核部门审核结果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课程总结